林地作为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其健康状态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日,县综合执法局递铺中队成功办结一起县林业局移交的擅自毁坏林地案件。 据了解,2024年4月2日,递铺街道办事处接到了县林业局的一封《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函件中指出,递铺街道三官村“杨家冲”地段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县综合执法局递铺中队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安吉某乡村酒店,该处毁坏的林地原本为其租赁的场地,用于一个旅游项目的扩展。由于该处山坡陡峭,植被稀疏,之前还发生过滑坡事件,该乡村酒店就擅自安排施工队对山体进行了平整,并计划重新种植植被。然而,这一行为并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经专业测绘公司实地测量,现场被毁坏的林地总面积达到了2500平方米(3.75亩)。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涉事酒店做出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被毁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恢复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 在执法人员的持续监督与指导下,涉事酒店已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植被的复种工作,受损林地正逐步恢复生机。
法律链接: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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